时间:2022/5/1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发布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体系

  

  区内企业根据注册地,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滨海新区其他区域包括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和各街镇。

  

  注册在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的企业,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工作由相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具体工作安排以相应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注册在滨海新区其他区域的企业,国家级高企到期重新认定、新认定、更名或重大变化、整体迁入相关工作,以及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工作由我局受理。企业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街镇(以下称推荐单位)。推荐单位组织核实及推荐工作,将经核实并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我局指定受理机构,未经推荐单位核实及推荐的材料我局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

  

  (一)年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证书编号以GR开头),至年其资格有效期满,提出到期重新认定申请的企业。

  

  (二)除上述到期重新认定以外的有意向申报国家级高企、天津市高企培育库入库的企业。

  

  (三)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国家级高企。

  

  (四)由外省市整体迁入到滨海新区的国家级高企。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补贴奖励:

1.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万元(含)、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l/pgzl/58.html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