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有很多当事人向我咨询重婚罪相关问题,满怀怨愤的受害一方最关心的是出轨的配偶是否构成重婚罪,那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让人“头疼”的“重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婚外情行为,但哪些是单纯的婚外情,哪些婚外情构成重婚呢,我们通过案例来进行分析讲解。认定重婚罪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重复登记结婚,即未办理前一段婚姻关系的离婚登记又与他人另行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国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所以现实中存在此种现象,这也是“重婚罪”比较好判定的一种情况。 典型案例1:案号()鲁09刑终号 基本事实:年4月18日,被告人周某使用淄博户籍信息与新泰市楼德镇村民李某1登记结婚,后周某补办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的身份信息。年7月6日,被告人赵某、周某在明知周某未与李某1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周某使用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的户籍信息与赵某结婚。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某、赵某的供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无异议。 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原审被告人赵某明知周某有配偶而又与之登记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应依法惩处。重婚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的严重侵害,夫妻关系不睦亦不是重婚的理由。维持一审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判决。 典型案例2()吉刑初83号刑事判决 基本事实:被告人郜某于年2月10日在沈阳市铁西区民政局与邱某办理结婚登记业务,在未与邱某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年4月9日,郜某与杨某在洮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年11月1日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年12月3日,郜某与王某在滨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年5月11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年5月15日,郜某与崔某在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与邱某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郜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郜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构成事实重婚,此种情形需要结合婚外情一方的行为来综合判断,较第一种情形判断起来司法机关往往比较谨慎,对举证要求较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重婚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生活。 典型案例1:案号()豫刑初号 基本事实:被告人李某伟有配偶。年12月9日在服刑期间脱逃。李某伟脱逃后,先后在江苏宿迁、广东番禺、广东东莞打工,年3-4月份逃窜至山东省青岛市,冒用赵某芹的身份在青岛市开理发店。李某伟在青岛开理发店期间,通过网络认识了潘某1,二人网上交往了一两年。年3-4月份,李某伟和潘某1二人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后二人举办了婚礼并办理了假结婚证。定案的证据包括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牛某、潘某1、潘某2、陈某、赵某、范某的证言、结婚登记材料、结婚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增伟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典型案例2案号:()最高法刑申号 基本事实:安龙县法院于年7月8日作出(81)安法民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准许A与王某岭离婚。宣判后,王某岭不服,提起上诉,原贵州省兴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年2月5日作出(81)民上字第62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不准王某岭与A离婚。因一审判决未生效,A与王某岭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未解除。同时,根据本案卷宗中的证据,A与王某金同居期间为年至年,在此期间A与王某岭仍为夫妻关系。另查,王某金在与A同居时与妻子韦某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A和王某金双方在同居期间都处于已婚状态。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年发布的《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本案中,对于重婚的事实,有单位证明,证人李某、谢某、夏某、刘某、胡某、何某、易某等人的证言证实,A和王某金在兴义期间各自携带子女同吃同住,一起租房,二人虽未对外宣称是夫妻,但以夫妻身份相对待,A的行为已构成重婚。原判依照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以重婚罪对A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法律正确。故A所提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3案号()黔刑初10号 基本事实:被告人潘某某与杨某1于年4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育有一子。年4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到广东省深圳市务工期间与被告人周某相识,后潘某某因未找到工作返回黄平县浪洞镇。年6月潘某某再次到深圳务工,与周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租房同居生活。同居后潘某某因怀孕辞去工作,并在深圳同居出租房内养胎。周某在潘某某怀孕后明知其已婚仍继续与潘某某同居生活。年2月21日潘某某在深圳医院生下与周某共同生育的儿子,并取名周某某。生育周某某后潘某某与周某继续同居,直到年9月1日潘某某才返回黄平。另查明,年3月,被告人周某、潘某某为小孩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证明上载明“母亲潘某某、父亲“周某”。同年9月,被告人周某向黄平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提交上户申请,申请为与潘某某生育小孩上户口,申请书上载明“……我与(爱人)潘某某……结婚,我爱人于年2月2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各方当事人质证且无异议的如下证据:接处警登记表、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书、保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住院病历、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婚姻状况证明、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在职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证人杨某2、潘某1、尤某、周某、贾某、李某1、郭某、李某2、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被告人周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 笔者述:在重婚罪中对于怎样判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一个难点,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才能认定,例如本文中几个典型案例判定依据有的是办理了假结婚证、有的是有较多的证人可以证明、有的是有重婚者向相关部门以夫妻名义提交文件,但现实生活中被出轨一方要想取得此类证据往往比较难。所以至今司法机关认定重婚罪的案件量并不大,虽然是刑事案件,但更依赖于受害人自己搜集证据。 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13801256026.com/pgzl/pgzl/5264.html |